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期限延长到今年底,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部署加强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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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补充说明:
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
1、对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隔震减震装置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检。
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抗震措施应高于一般房建。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再次明确“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强制性。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强大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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